在“中國反流氓軟件聯盟”于北京舉行研討會上,公安部技術鑒定專家、國家反計算機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總工程師金波告訴《第一財經日報》,“流氓軟件”已經涉嫌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,并且情節嚴重的已經構成犯罪。
流氓軟件三宗罪
金波告訴記者,雖然流氓軟件不具備像病毒那樣的自我復制性,但是流氓軟件卻侵犯了用戶的隱私,包括收集用戶的數據等;或者對計算機軟件系統和功能進行了刪改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擾,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。
國務院第147號令第七條規定: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,利用國際互聯網侵犯用戶通信自由和使用。
“很多流氓軟件會對計算機信息的功能進行刪除、修改或者增加,或者破壞用戶的隱私。”金波告訴記者,這些流氓軟件違反了國務院的第147號令的規定。
金波認為,我國《刑法》第268條對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擾,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,有明確規定,這些規定完全符合流氓軟件的特征,因此流氓軟件已經違反了我國《刑法》的相關規定,構成了犯罪。
另外,金波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9條,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、制作成分、性能、用途、生產的有效期限、產地等有誤解的虛假宣傳。所以從這一條上看,很多流氓軟件沒有將他們的功能告訴用戶,甚至有些還作了虛假宣傳以吸引用戶,因此違法了我國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。
行業要自律
中國反流氓軟件聯盟法律顧問魯智勇也認為,其實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存在的,只是看大家會不會用,而如果只針對流氓軟件,國家沒有必要再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。“用戶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,所涉及的法律也不同,可能是合同行為,可能是民事行為,也可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等。”魯智勇表示,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方式的處理。
“相較而言,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制約相對較弱一些,但在民事法律方面則具備較多的界定。”魯智勇表示,關鍵在于要善于取證、舉證和訴訟。
互聯網專家謝文認為,流氓和反流氓是一場博弈,一方面通過輿論壓力,對流氓軟件造成壓力,另一方面是行業內企業一起建立自律體系。“不是高舉反流氓大旗的都是正人君子,打著紅旗反紅旗的也很多。”謝文說。